手术相关 ¶
知情/同意的公证撤消难度 ¶
仅针对群体内手术同意书公证的撤消,经过多方讨论与咨询,其撤消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2020 年修正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公证书复查处理的规定,能够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为以下两种:
-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
- 在办理过程中无法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
故经过正常程序的知情/同意公证若要撤销会难以满足上述两点。总的来说,经过公证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有利而无害。
父母双亡与双亲不联系的跨性别者如何解决手术同意书签字问题 ¶
根据《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 年版)》的规定,手术对象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
根据手术要求及相关法律,此项规定中的直系亲属理论上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单纯根据规定以上亲属签字都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就好比法无禁止即可为,医院可以在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严格要求规范,只认可上述亲属范围内的部分亲属关系,当父母双亡或者双亲不联系的跨性别者在提交其余直系亲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被医院否认时,若坚持国内手术则需要与该医院和医生沟通或者寻找其他认可非父母的直系亲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的医院。
部分医院要求提供《未在婚姻状态》证明的问题 ¶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 号,2015-08-27),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部分出境需求除外,且会注明「仅用于出境某国/地区,他用无效」)。即使以个人声明的形式公证,也并非任何省份都会受理,若在外地受理则需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协助核实(有一定费用)但公证书内容不会有所体现而仅仅有当事人自拟的个人声明部分。此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18 到 21 周岁的 MtF( 或 18 到 19 周岁的 FtM) 可能无需向医院提供此类证明。
婚姻状态与手术之间的关系 ¶
要求跨性别者在手术时“未在婚姻状态”是《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规定。这一规定从效力层级上而言属于“规范性文件”,从管辖范围而言,因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故只能管辖中国境内医疗机构开展的性别重置手术。如果当事人在中国境外完成手术后变更身份证件则系公安机关主管事项,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未作相应规定,故理论上不一定需要满足“未在婚姻状态”的条件。此外,婚姻关系的主管机关民政部于2003年曾就婚姻关系中一方完成手术并换领新的身份证件后的情形明确:婚姻中的一方在完成手术并重新办理合法身份证明后,原结婚登记仍合法有效,解除需参照离婚处理。
这里的讨论仅是理论上的,供目前在婚状态的姐妹们探索和伴侣之间新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祝愿在婚状态的姐妹们能够与伴侣坦诚沟通后,共同决定未来的相处模式。
实际生活体验期间的证件相关 ¶
如已开始实际生活体验,姐妹们有时会遇到“人证不符”需要进行解释的困扰。然而,实际上绝大部分核验身份证件的工作人员(如酒店入住、边检机关、快递实名制、医院就医等)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会特别关注身份证件上的“性别”栏目,而只会核对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像,并按照照片的性别表达来进行称呼。另一方面,核验人员的核验目的是“持证人持有的系本人证件”,即便看到了“性别”栏目,只要照片一致,通常也不会“多事”而阻拦通行。
居民身份证照片 ¶
可以考虑按照自己新的性别表达拍摄新的身份证照片,并进行身份证换领。由于身份证可以“跨省通办”,可以到“见多识广”的大城市派出所办理手续,自信地说出“相貌有些变化,有的地方人脸识别不成功”的理由换领身份证,工作人员几乎不会多问。换领身份证的过程中,公安系统会自动对比新照片和旧照片的相似度,也会自动对比当场采集的指纹与系统内指纹的相似程度,并以指纹核对的结果为优先,故基本上都能够成功更换照片。异地换领也能有效缓解在“老家”办理可能带来的心理负担。
此外,成年人换领(补领)身份证无需家长同意,亦无需户口本。有的省市也允许自行上传身份证照片(如广东),或在社会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如上海),上传(拍摄)过程中通常无需告知身份证号码,可以大方要求化妆师按自己想要的性别表达方式化淡妆,无需担心“当众出柜”。
出入境证件(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 ¶
在换领新人像的身份证后,可持新身份证原件与旧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出入境管理机关,以“容貌发生较大变化”的法定理由换领出入境证件(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
长居海外的姐妹,亦可以自己当地(有自己满意人像的)身份证件作为凭据,以“容貌发生较大变化”的法定理由向中国驻海外使领馆换领护照。如无,也可尝试写情况说明请求领事馆变通处理,有时也能通融办理。
家庭问题 ¶
断绝关系的法律规定 ¶
亲子关系是事实关系,故无法从法律上脱离,即使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该协议也会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自始无效。但是养子女与继子女关系能够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解除。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6 条:
-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7 条:
-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子女关系见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三节。
继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1072 条的规定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家暴界定 ¶
《中毕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长在孩子成年后干预其保险受益人归属问题 ¶
2015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保险受益人的最终只能由被保险人确定,不过若是家长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正常交谈或者商量的方式与子女讨论保险受益人的归属问题,笔者觉得这是在我国社会环境的一种正常现象。反之若是家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干预孩子订立保险合同,孩子作为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特殊情况:若是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监护人(一般为家长)可以指定受益人。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家长干预孩子私有财产的分配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 条第 1 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66 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67 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家长干预孩子私有财产的分配可以理解为家长代为处分孩子的财产(这句话可能会有一定的扩大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家长应当是无权处分孩子的私有财产。
若孩子为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且根据 2、3 款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因此,未成年子女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在有能力独立分配其私有财产时,家长不得干涉。
公共安全 ¶
对具有犯罪倾向的跨性别者的建议 ¶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较于一些其它国家的刑法更为严格,一旦触犯刑法,当事人将面临牢狱之灾,且会被以身份证性别收监。(若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将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