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變更指引

臺灣

性別變更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方式為:統一編號變更,重新配賦新統號並變更稱謂及出生別,如有兄弟姊妹出生別亦應一併變更。

文件資料要求:

  • 身分證正本
  • 戶口名簿正本
  •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依內政部 97 年 11 月 3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令)
    • 於境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境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境外手術證明文件。(依內政部 106 年 8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604286562 號函)

若在台灣境外手術,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的診斷證明時,建議準備好身分證、戶口名簿、原手術醫院出具的手術相關證明材料影本,以便醫生留存檔案。戶政事務所可能會要求收回原手術醫院出具的手術相關證明材料正本。

性別變更記事記載於戶籍謄本記事欄,可由當事人申請換寫簿頁,僅於除戶之戶籍謄本上保留變更性別記事以備查考,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兵役問題

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後,爰同意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免予註記。另渠日後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

姓名變更

如果變更性別前,曾用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1 或 2 次,則變更性別後,還可依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改名 2 次或 1 次;但如果變更性別前,已依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改名 3 次,則變更性別後即不得再用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改名,惟若符合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改名,則不受次數限制。

姓名條例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香港

  • 帶備工作: 找律師辦理改名契(如需);有關更改性別標記所需的相關材料,請參考香港入境處發佈的《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指引》。
  • 地點: 入境處
  • 程序如下:
    1. 可郵寄,約見需時 4-6 星期
    2. 約見後,會收到臨時身份證
    3. 再等兩星期左右,會收到新身份證

網上預約申領身份證(人事登記辦事處)

參考內容

  1. 性別變更|臺北 LGBT 資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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